北京科技大学章程
序 言
北京科技大学的历史渊源可追溯至1895年北洋西学学堂创办的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矿冶学科。1952年,学校由天津大学、清华大学、唐山铁道学院、山西大学、北京工业学院、西北工学院等高校的部分系科组建而成,名为北京钢铁工业学院,是新中国建立的第一所钢铁工业高等学府;1960年,更名为北京钢铁学院,并被批准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88年,更名为北京科技大学;1997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原隶属于冶金工业部,1998年划转教育部直属,同年,北京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并入。学校目前已发展成为一所具有鲜明行业特色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以“钢铁强国、科教兴邦”为使命,积淀了“学风严谨、崇尚实践”的优良传统,熔铸了“求实鼎新”的精神品质,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赢得了“钢铁摇篮”的社会美誉。
面向未来,学校秉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化、精品化、国际化”的办学思路,以探求真理、培育栋梁、造福社会、传承文明为己任,主动投身于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努力建成一所大师群集、英才辈出、兼容并蓄、特色突出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科技大学,简称北科大、北京科大,英文全称为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英文缩写为USTB。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学校的网址为:http://www.ustb.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家举办,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核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任免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估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行使调整配置教育资源等职权。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办学活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实施高等教育。
第八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培养人格健全、专业过硬,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宽广国际视野、突出实践能力、深厚人文底蕴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学术自由、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根据发展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校内机构设置、岗位配备和管理办法,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和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章 办学功能与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国家政策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依法自主确立和调整招生的标准和条件,建立多样化选才体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招录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学校发展,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人才培养标准,制订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和教材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自主调整具体修业年限,建立教学质量评估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科学前沿、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行业进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开展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第十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主动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十八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建设特色大学文化,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和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九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开设境外办学点,扩大国际影响力。
第三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本校各项规章规定及与本校合同约定的权利。
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经学校批准方可对外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协议),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与学校利益相关的合同(协议)。
学校建立师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实行合同聘任(用)制度,公开招聘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和奖惩的首要标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和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勤奋尽职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规范,尊重学术自由,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爱校荣校,珍惜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二)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知悉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办学、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个人修养;
(三)恪守学术道德,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可以依法申请组建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学校领导和管理下依法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四)保证依法治校,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六)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和老干部工作;
(八)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行使其职权,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学校党委制定全委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由党委书记定期主持召开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合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工作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用与解聘教职工,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决策议事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情况参加。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由校长定期召集并主持召开,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的院士代表、教授代表、领导班子成员、离退休校领导代表、基层单位负责人代表、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务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的规定组建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享有学术自由,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学校依法保障学术组织行使学术权力,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各学术组织具体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办法、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依照各自章程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有关法律、规章,负责学术事